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区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对区委全面负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参与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地方规定。 (五)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级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干部人选;负责对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